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2016年4月21日研究生教学院长会的精神,从即日起,研究生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分开。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无需达到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科研量化指标即可申请答辩。在答辩结论中加入"答辩通过,暂缓授予学位"。答辩通过者,发放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暂缓授予学位者可以在答辩通过两年内,完善论文或者完成科研量化指标,向学位分委员会申请学位。注:各学院答辩秘书在起草答辩决议时,要特别注意未达到科研量化指标而答辩的研究生。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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