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职工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7/07/11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7〕94号
校内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人员聘用管理,完善聘用合同关系,根据《我校人员聘用实施办法》(上大内〔2016〕180号)和《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大内〔201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校教职工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本次聘期考核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聘用合同期满的教职工。
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教职工,聘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长病假人员、待退休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和待岗人员不纳入本次聘期考核范围。
(三)纳入本次聘期考核范围的教职工,根据《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岗位等级晋升。
二、业务开展方式
(一)考核方式
本次聘期考核采取学院(部门)统一考核与学校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学院(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聘期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学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从全部聘期考核对象中抽取受聘人员参加学校层面的考核,形成聘期考核最终结果。
(二)岗位等级晋升方式
符合岗位等级晋升基本条件的教职工登陆组织人事部岗位等级晋升管理平台,根据本人所属岗位系列填写并提交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完成网上审核并同意推荐后提交学校审批。其中管理岗位五级、六级的晋升按照组织人事部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晋升由学校在空缺岗位数额内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晋升由学院在学校设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本次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自发文日期启动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学院(部门)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实施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
学校成立聘期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层面的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7月初,学校组织人事部发布通知,正式启动本年度教职工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
(二)7月上旬——7月中旬,学院(部门)在聘期考核系统中完成新的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及任务目标的更新维护,并以书面汇总形式报组织人事部审核。
(三)7月中旬——9月7日,教职工本人登录信息化管理门户,完善并校核个人业务信息,填写聘期考核表和岗位等级晋升申请表,提交学院(部门)审核评价;
(四)9月8日——10月14日,学院(部门)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聘期内岗位职责、任务目标以及个人履职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聘期综合考评,可采用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形成初步聘期考核意见和岗位等级晋升推荐人选,报学校审批;
(五)10月15日——10月16日,学校抽取参加学校层面聘期考核人员名单;
(六)10月17日——10月21日,学校聘期考核组织对参加学校层面考核的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聘期考核最终结果;根据《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在学校设定的各级各类岗位比例结构范围内,综合考虑申请人聘期内履职情况,最终审核确定岗位等级晋升人员。
(七)10月22日——12月31日,教职工本人网上确认聘期考核最终结果;组织人事部审核后,系统生成新一轮我校人事聘用合同;学院(部门)汇总打印《我校教职工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交组织人事部备案;学院(部门) 打印新的聘用合同,受聘人签字,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组织人事部。
四、考核结果和使用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第,其中优秀率控制在10%以内,聘期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学校和学院(部门)聘期考核组织以聘用双方签订的《我校聘用合同书》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主要考核依据,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 受聘人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聘期考核优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聘用合同任务,聘期内在同类人员中综合业绩突出或在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管理服务某一项中表现优异的;聘期内年度考核无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第的。
(二) 受聘人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聘期考核合格: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所聘岗位上较好地完成了合同任务的;聘期内年度考核无不合格并且基本合格等第不超过两次的。
(三)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基本合格:部分履行聘用合同任务,未完全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的;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差,未能完成聘用合同任务,聘期工作量明显低于同级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无故不参加聘期考核的;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与教职工续订、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的主要依据。
五、岗位续聘
(一)岗位续聘
根据岗位需要,经聘期考核合格,学校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并续订聘用合同。
(二)续订聘用合同期限
聘期考核合格的教职工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本次续聘期限统一为原聘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至2020年8月31日。聘期届满之日,一般不得迟于受聘人员的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或者聘用在本校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教职工,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与其订立。
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如学院(部门)同意在原岗位续聘,续聘年限一般为1年。
(三)续聘合同内容
续订聘用合同内容要体现"可考核"。聘用合同内容要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以及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明确所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明确所须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及可量化的工作要求。
六、聘用关系终止
(一)聘用关系终止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再续聘,终止聘用关系。
(二)终止程序
按规定学校终止聘用关系的,由学院(部门)将教职工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教职工本人提出不再续聘要求的,需书面通知学院(部门),并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聘期考核和续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院(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考核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照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分类考核,综合评价岗位绩效。
(三)各学院(部门)要成立考核工作组织,确保考核过程客观公正。
特此通知。
我校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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